兼辦共同學科職掌:
一、依「職業學校群科課程暫行綱要」、「藝術教育法」擬訂必修科目與選修科目, 送請校課程委員會研議審定。
二、教師之提聘。
三、排課、開課、巡堂等業務。
四、專任教師續聘及兼任教師聘請案。
五、支援教師從事教學、研究、輔導、服務及推廣等工作。
六、教師請假調課、補課及代課等事宜。
七、其他有關教學之事項。